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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自学法律怒告“鼾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2: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因药房在出售治打鼾产品时并未将产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老吴,在使用第二盒“鼾停”的时候,老吴的鼻子突然出血。为寻个明白,老吴自“啃”法律,把康怡大药房、青岛海盈科技公司和刊登此产品广告的某媒体全都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无锡市崇安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得到该产品价钱一倍的赔偿888元。但老吴表示他将继续上诉,直到三被告公开道歉为止。

  服下“鼾停”鼻子常流血

  2004年3月,老吴在无锡市康怡大药房看到外包装盒显著位置标注有“打鼾、鼻炎、鼻塞、消毒、抑菌”等字样的治鼾产品“鼾停”,因其产品介绍上说是某海洋大学专家研制,又有近乎100%的抑菌率,老吴便分次购买了三盒,而当时药房并未将“鼾停”属于消毒产品而非专治打鼾药品的实情告知。2004年6月,老吴用到第二盒“鼾停”的时候,鼻子突然经常流血。老吴随即前往药房询问,药房的营业员只是告诉他不要再用,而剩下的一盒却没有退钱。

  自此,老吴一直对“鼾停”耿耿于怀。2005年3月,老吴偶然发现“鼾停”的广告出现在南京某著名媒体上,该报在2004年2月、3月和5月的版面上,刊登了标题为“中国人从此不打呼噜”、“打呼噜就此停止”的“鼾停”广告。老吴认为该产品介绍不实,生产公司不负责,而某媒体刊登的广告夸大其词,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便于2005年4月将康怡大药房、青岛海盈科技公司和某媒体一并诉至无锡市崇安法院。

  法院判决药房赔偿888元

  因为此案涉及三个被告,且与原告老吴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所以法院无法用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审结此案。而老吴诉讼请求的再三变更更延长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药房与生产公司与老吴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药房业主辩称“鼾停”外包装已经注明该产品是生物护理液,而药房也从未告知老吴“鼾停”是药品,所以老吴以药品效果来要求消毒产品是没有理由的。而生产该护理液的青岛某科技公司说,他们生产的“鼾停”符合国家规定,且至今为止从未发生使用者鼻腔流血的现象。所以对于老吴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没法接受。

  经过审理,崇安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定,一审判决药房赔偿老吴该产品价钱一倍的赔偿金888元,且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引发药品广告争议

  虽然得到了888元的赔偿金,但老吴要求三被告公开承认错误和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走出法院,老吴表示他要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以此举激起广大消费者对药品以及药品广告的慎重态度。令人庆幸的是,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已经表示愿意向老吴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昨天,记者通过电话从老吴处得知,目前老吴已经写好上诉状,准备在12月4日“宪法宣传日”的时候将上诉状递交到无锡中院,继续打这一场官司。

  龚艳芳

  《江南时报》(2005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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