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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图片维权 “有理说不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4: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全国首例数码照片被剽窃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终审

  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全国首例数码照片被剽窃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终审。成都中院表示,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但审理难度极大的新类型案件,虽然审理已经结束,但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所引起的探讨,却远远没有结束。

  举报:引出网站著作权官司

  成都市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1999年就建立了“梦之旅”旅游网站。1999年开始,该公司不断在网站上刊登“九寨交通信息”等与其从事的旅游业务相关的多篇文章、相应旅游线路的照片及版式设计。但从2003年初开始,公司接到大量网站访问者和同行的“举报”,当他们点击“梦之旅”时,进入的却是另一家旅游网站。

  随后,神州国旅工作人员上网查询属实后,发现对方还将“梦之旅”网站上52篇文章、104幅数码照片及2篇版式设计予以剽窃、抄袭,全部“搬”到自己网站上,并在多家知名网站进行大量宣传。而这些文章、照片是神州国旅多年来通过实地考察和艰苦创作而积累起来的旅游业务资料,属于神州国旅独家拥有。

  2003年4月21日,武侯区公证处对梦之旅网站、某商旅网络及其还在多家知名网站上进行宣传的相关网页内容下载出具公证书,进行证据保全。

  2003年7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由神州国旅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

  证据:无法证明照片是原件

  神州国旅主张商旅网络公司发表的数码照片、文字作品著作权在自己,因此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2.55万元。

  商旅网络公司认为,神州国旅提供出了光盘并以其中的“属性”中的时间来证实其先于别人在网上载明的发表时间,但光盘“属性”中的时间是可修改的,只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品先于别人创作完成或发表,所以不承认对52篇文字作品、104幅照片侵权。

  神州国旅遭遇到了罕见的特大难题:为证明自己的作品发表时间在前,举出光盘和冲洗的照片作证据,然而对方认为冲洗照片系数码照片的复制件,根本不具有什么证明力。神州国旅再也没有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光盘系视听资料,严格意义上讲属电脑的存储设备之一,其具有高度的易复制性、易修改性,故对该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内容的固定成为审查该类证据的首要问题。而光盘与电脑等可双向传输存储信息,原告未能说明该光盘的合法来源,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光盘的内容,故一、二审法院均未采信此证据。

  经过开庭审理,成都中院一审认定神州国旅的“梦之旅”网站中的104幅数码照片和52篇文字作品没有被侵权,神州国旅败诉。二审后,省高院维持原判。

  疑难:法律跟不上数码时代

  由于此类案件在全国没有先例,没有任何参照和借鉴。

  负责审理该案的中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在一般人看来,要想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拿个当时刻的光盘等就可以了,这同传统的摄影作品被侵权提供出胶片底片来证实是自己创作的作品应该是一回事,其实两者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底片是唯一的,其他人可复制照片,却无法复制底片,但光盘等就不同了,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物、原件,且并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本身也无法证实实际的创作时间及来源是否合法。

  法官表示,数码照片等著作权侵权案应是新类型案件,目前尚无任何先例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也无相关规定。为确保案件公正,他们先后走访了川大、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的多位知识产权和电脑软件方面的专家,为了弄清从来没有碰到过的疑难技术问题,法官们晚上加班加点。其中一位法官为了让“理”说得更深、更透,连续几天工作,最后累得昏倒在办公室里。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专家遗憾地表示,法律环境显然还不能适应数码时代的到来。专家分析说,神州国旅败诉,与其当时基本上没有什么防护措施和必要的策略有相当大的关系。事情发生在2003年,当时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数码照片等有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较难证明的致命弱点,神州国旅甚至连文章中较为关键的发表时间都没有载明,这最终导致了其“有理也说不清了”。

  策略:图片上做标记防侵权

  数字化作品在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等方面存在极为严重的缺陷,从而使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维权乃至诉讼等都面临诸多难题。成都中院表示,神州国旅案反映出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

  据了解,现实中发生数码照片等被侵权的事情很多,但诉诸法院的几乎没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取证方面的困难。

  审理神州国旅案的法官介绍说,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制定颁布的,当时基本上还没有数码照片等,著作权法也并没有对此作规定,即使我国在2001年10月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也因为当时数码照片等也不普及而没有此内容规定。

  一位民俗摄影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真正专业搞摄影的,很少去拍数码照片,除了因为数码照片的感光度、色彩效果有时赶不上胶片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怕以后万一发生一些纠纷时举证比较困难。他说,现在科技比较发达,胶片通过高清晰度扫描也可转化为数码照片,然后再上网等,若有人侵权就要很好维权。有一次上网他发现一个单位剽窃了他十几张照片,刚开始他与侵权单位交涉解决时,对方不认,但当他说明其上网的照片是通过胶片扫描制作后才以数码照片发布时,对方一下就蔫了,马上主动与他协商解决。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当前防止侵权的最好方法就是要讲究一些策略,比如在报纸电子版上刊用的照片像素设定得很小,电子版能用就行了,特别重要的图片,可在图片上打上单位名称等文字或字母标记,使他人无法侵权使用。

  建议:图片质量辨真伪

  神州国旅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子败诉让人很沮丧,但他有一点小的建议,能不能以提供图片的质量作为以后判案的一个因素,“比如,我们光盘中的照片是没有经过加工的,图像精细度肯定要比上网图片高得多,而侵权方一般不能提出比上网图片精细度高得多的照片。”

  据了解,成都中院近日又受理了一件数码照片侵权纠纷案,纠纷双方是两家餐饮企业,一家起诉称另一家店堂里的一张宣传照剽窃其摄影作品。若两张照片确实是相同的,那么就需确认照片创作的时间先后,可即使数码照相机中的记忆卡,也具有易复制、修改、时间可改等特性。王鑫陈知记者晨迪摄影杨永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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