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价值样品不得随便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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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4:36 重庆晚报 |
本报讯行政机关检查样品不得随便没收。昨日,市政府出台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抽样样品还有经济价值,必须归还给被检查方。 依照该办法,行政机关抽样应当有科学依据;检查、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被许可人。检后样品尚有经济价值的,应当归还被许可人。 此外,处理的依据和结果也不能暗箱操作。该办法规定,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行政机关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也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向市民公布。(记者李伟) 网络编辑: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