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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要有“四个意识”(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苏泽林

  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离不开先进司法理念的支撑。先进的司法理念,不仅是做好审监工作的要求,而且是社会发展进步所带来的必然要求。

  强化平等保护意识。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使宪法规定

的当事人的申诉权真正落到实处。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还要求实现各类主体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国籍、职业、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等存在差异而区别对待。

  增强人权保障意识。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疑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内涵。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审监工作的要求,更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保护人权的意义,在刑事再审工作中尤为突出,最典型的就是通过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使无罪的公民免受刑事追究。

  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在司法活动中之所以要设立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法官主观臆断,确保实体的公正。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由于违反程序性规定而造成实体错误的情况。审监工作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生效裁判,应当及时予以再审。

  树立审监工作既要依法纠错,又要维护司法既判力的意识。依法纠错和维护司法既判力同为审监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在现阶段,也确实存在少数违法审判、裁判不公的现象,如果以强调维护终审权和既判力为由而不予纠正,党和人民都不会答应。随着法官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违法审判和裁判不公的现象会越来越少,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错案也会越来越少,司法的终审权和既判力终将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确立。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30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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