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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并不想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其实我并不想加班
广东一家制鞋厂,职工正在紧张工作。

  本报记者王比学摄

  本报记者王比学

  11月11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州市随意抽查一家制鞋厂。

  此时已是下午5点,正值下班时间,很多职工三三两两走出厂门,准备回家。只见一个车间内还有几十个女工在工作,当记者问其中一个女工“怎么不下班,是不是还在加班”时,她胆怯地回答:“没有加班。”记者又问:“那你怎么不去吃饭?”她回答:“我不饿,反正下班也没事干。”

  记者一转身,却发现车间的墙上贴着一张纸条,上面写有十几个人的名字,名字下面注明“以上数人中午拒不加班,扣除件数工资10元,这是命令。”车间当班的人发现记者在看纸条,马上摘下了纸条。

  这是记者在执法检查中看到的一个场景。

  “加班已成家常便饭了”

  有的企业超时劳动竟达法定允许加班最高时限的3.86倍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难以执行此项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局有份统计,在近5年的劳动监察案件中有40%以上的企业未能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

  在执法检查中,记者常听到职工说:“对于我们来说,加班已成家常便饭了,哪天不加班才不正常。”

  超时加班的现象在部分企业大量存在,尤其在东南沿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珠江三角洲一些企业,职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300小时以上,平均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早在1996年,记者也参加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劳动法执法检查,当时广东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平均每月加班是70—80小时。十年之后,这些企业的加班现象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越来越严重。

  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一份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06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律允许加班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

  “加了班还没有加班工资”

  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60%涉及加班工资的支付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往往还是按正常工作时间来支付加班工资,或者通过计件工资变相压低工资,有的甚至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没什么,可恶的是加了班还没有加班工资。”这是多数职工的抱怨。

  上海闵行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60%涉及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表现为:用人单位拒付加班工资、不按规定计付加班工资。据承办法官介绍,这类案件职工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如劳动法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实际上企业常常不按规定操作,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又不敢要求企业依法办事。纠纷发生以后,法院为了确认是否加班、加班时间是多少,要求职工提供加班单,而职工无法举证,结果肯定是败诉。

  从法官的介绍,可以想象得到当职工面对加班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打官司又很难胜诉时,是何等的无助。

  “这也是被迫和无奈”

  超时工作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超额盘剥

  有人说,加班是职工愿意。当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不难发现,加班并非职工心甘情愿。

  为什么加班现象如此严重,原因有二:

  其一,一些加工制造企业受市场规律、生产周期和季节性影响较大,以旺季订单多为由迫使职工长时间加班加点,甚至出现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的恶劣情况。

  广东一家电子公司的管理干部对劳动法“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有不同看法,“这条规定对于我们比较困难,我们企业弹性较大,不是计划生产,而是订单生产,订单多了就得超时。”

  其二,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由企业业主单方制定,不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由于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这样就迫使职工为取得较高工资而“自愿”要求加班。检查组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检查时发现,这造成一些职工只能整天埋头不停地从事那些简单重复的劳动。

  刘进明,一位山东小伙,来上海打工已近十年,现在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当服务员。他对记者说:“我以前每天工作12小时。前段时间劳动局来查,查过之后,公司将我们的工作时间缩短为8小时,但月工资却降到了69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说如果愿意干12小时的话,就可拿到1200元,我当然‘愿意’多干多拿钱啦。其实我并不想加班,这也是被迫无奈。”

  超时劳动,创造了超额的剩余价值,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超额盘剥。当前,如何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消除侵犯职工休息权的现象,值得全社会关注。

  法律链接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30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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