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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走妻子千多万 告他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借走妻子千多万告他诈骗

  图片说明:张明

  

借走妻子千多万告他诈骗

  图片说明:李敏在广汉经营的宾馆 摄影 刘畅

  两位公司老总通过婚介所相识结婚,岂料一年后夫妇互相控告。妻子告丈夫诈骗她1000多万,丈夫则反告妻子非法拘禁殴打他。昨日,记者获悉,这起夫妻悬案的男主角张明(化名)因涉嫌诈骗被广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女主角李敏(化名)也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妻说

  他先后借走1300万

  11月24日,李敏在广汉的豪华办公室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今年52岁的李敏是广汉一家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拥有市内一星级宾馆。李敏说,张明是个骗子。“因为他,我现在半夜还在做噩梦,经常头痛,很多生意都没管了”。

  2003年,离异多年的李敏偶然在成都一家婚介所留下了资料,没隔多久,她就接到了张明的电话。张明自称是成都某机电物资公司老总,有房有车,离异单身一人在成都,年龄47岁,希望能和她做朋友。当时李敏并没有在意。但没几天,张明居然开车到广汉找到她。李敏说,张明比她小三岁,当时给她的印象特别有男人味,非常博学,“而且是国企老总,工作稳定”,便同意和张明交往。

  “我们认识没多久他就向我借钱了。”李敏说,2003年11月,张明给她打电话说,他需要一笔钱堵他自己所开公司账面的窟窿,先后向她借了两次钱。“两笔共330万,都打了借条,是以他个人的公司名义借的。当时张明承诺很快归还”。

  2004年3月16日,她和张明结了婚。虽然结婚了,但双方的公司是独立的,各自财务也独立。结婚不到一个月,张明又向她借1000万买机电设备,她找朋友担保贷款1000万,张明以公司名义打了借条,但没写具体还款日期。此后张明就不见了,李敏每次给他打电话总说在外地谈生意。银行贷款的期限到了,她打电话给张明,却打不通,无奈只好用宾馆向银行做了贷款抵押。

  怀疑受骗的李敏在2004年6月份找到张明质问,但张明在她面前痛哭失声,说自己肯定会还钱,李敏心软了。之后,张明陆续还了她300万左右。

  2004年10月国庆期间,李敏突然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约她见面。李敏到成都见到了这个叫小梦(化名)的女人,对方告诉她,张明正和她交往,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李敏后来找人调查张明,发现他先后通过婚介所认识了不少女性。李敏怀疑张明是以征婚为幌子骗钱。李敏拿出一叠银行汇款记录说,张明向她借了3笔巨款共1300多万元,买了一辆奔驰、一辆宝马以及一辆丰田越野,都是一次性付款。

  李敏说,2004年10月12日凌晨,她带着亲戚和宾馆保安在成都武侯庭园门口堵住了张明,把他接到广汉她的宾馆要他还钱。同时,她到成都将张明的几辆豪华轿车扣留,从张明的公司账上扣了100多万。但4天后,张明偷跑回了成都。所以,她向广汉市公安局报案,称张明涉嫌诈骗。

  夫告

  她非法拘禁我

  对李敏的说法,张明并不认同。据张明的代理人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中称,张明在看守所里仍称自己对李敏是有感情的,不是征婚诈骗。他承认借了李敏1300多万,但都是以公司名义借,打了借条,从没说不还,他和李敏之间只是一起经济纠纷。

  张明说,去年6月,李敏带着一帮人强行将他带回广汉,逼他还钱,之后强行从他公司账上划去300万左右。去年10月,李敏又带一帮人到武侯庭园强行将他押回广汉,他被脱了衣服痛打,“一根肋骨被打断。”李敏还叫人让他写下各种欠条和委托书,强行从他的公司划走了100多万元,开走了3辆汽车。4天内,他被关在李敏宾馆的一个房间里,好不容易才逃回成都。他向武侯公安分局报案,称妻子绑架并非法拘禁他,此案后移交广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今年3月31日,广汉市法院开庭审理张明起诉离婚案。张明刚走出法院大门,就因涉嫌诈骗被带到广汉市公安局。广汉警方认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有大企业老总,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借款形式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目前,此案已移送审查起诉。张明被抓后,广汉市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案外

  另一女子也是在婚介所认识的

  李敏所说的神秘女子小梦就在成都,昨日,记者拨通她的电话,小梦说她是在婚介所认识张明并交往的,她和李敏见面才知道张明已结婚了。“李敏所说的都是事实”。

  采访中,张明和李敏都提到一个叫做娜娜(化名)的人。去年10月,张明就是坐在娜娜开的宝马车中被李敏找到并带回广汉的。李敏说娜娜和张明已同居,娜娜所开的宝马车就是张明用借她的钱买的。但娜娜称,不管是张明还是李敏,都跟她没有关系。

  焦点

  夫妻债务纠纷算不算诈骗?

  张明的代理人周建中称,缔结夫妻关系之后,婚后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明和李敏是属于借款关系,有借条为证,目前债务未清偿,尚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来处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夫妻双方的企业经营行为和夫妻身份并没有太大关系。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用于共同生活的费用,不能够认定为诈骗,但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公司经营行为,涉及的财物问题如果符合诈骗罪的3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诈骗。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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