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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备忘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6:12 中国青年报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踪的妻子张在玉。当晚,佘祥林被警方带走调查。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的妻子张在玉为由,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将佘祥林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佘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且以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佘祥林随后开始在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京山县人民法院随后宣判佘祥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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