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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开”驱散部门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6:17 浙江日报

  

  首次进行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11月28日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本次修改将通过严格立法程序、促进立法公开等制度的保证予以规避。

  修订草案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重大行政处罚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或公开听取社会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同时规定,法规草案要发送30名以上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据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法案的最初起草符合我国国情,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定职权,对情况最熟悉,起草法案有其优势。至于部门利益则是客观存在的,出于推进立法民主公开的考虑,这次修改强调让社会和专家参与进来,让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反映。

  李焕新表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由具体部门起草,而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立法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度保证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听取公众意见,将立法程序公开化以制度确定下来,以此避免部门利益纠缠于立法当中。

  (本报综合南方日报、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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