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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7:2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龚哲明)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妇联、江北区妇联在槐树公园举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蔡纪平认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为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国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杰认为,这两个内容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得到强化规定,弥补了以前法律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中的有关条款,使法律的强制性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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