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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是司法改革的源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05 法制日报

  近一段时间里,本网记者一行人先后走访了几家基层法院,对他们各自开展的司法改革举措进行了采访。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有这样一个深刻的印象:这些基层法院在实践中采取的改革措施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对司法改革的探索大胆而深入,对司法现状进行改革的信念执著而理性。他们所进行的这些探索,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有着非常宝贵的借鉴意义和经验价值。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早在上世纪末就开展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目前在这方面的改革实践更是进行得有声有色,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在各个庭室中铺开,这些改革措施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山东省寿光市法院,几年前就逐步在刑事审判中推行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试图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平衡控辩双方的权益,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悉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这样的例子在基层不胜枚举,它们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活力,也充分证明基层法院完全有可能成为司法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记者在一系列的采访中,接触了不少基层的法官和研究人员,他们天天要与案件打交道,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正是这种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草根”地位,使他们能更直接地面对司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问题和缺陷,也进而促使他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进行丰富多彩的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这其中不乏模仿、借鉴甚至“嫁接”。可以说,紧贴实践的便利条件和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是促成他们大胆革新的两个重要源泉。

  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基层法院的自发创新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在基层法院进行的这些改革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困惑,比较突出的几点是:

  其一,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这是基层改革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改革困境的重要原因。基层有很多新制度在设计之初都是为了应对现实中某个具体问题,因此在理论上难以做到严谨;

  其二,改革举措受特定环境的制约。应当承认的是,基层某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往往都是特定地方环境的产物,因此往往难以照顾周全;

  其三,存在“合理”与“合法”的矛盾。改革举措缺乏刚性的法律规范支撑一直是基层改革中的“难言之隐”。基层同志一个普遍的担心是,尽管他们的做法存在相当的合理性,但合理并不总意味着“合法”,这就意味着风险。

  那么出路在哪儿呢?

  一位基层法官的话也许能给我们以启发:“无外乎发扬‘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发扬‘民主’就是要集思广益,发动广大基层同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自发主动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创新实践;讲究‘集中’就是要总结引导,希望上级部门及其学术界,切实重视基层的改革需求,在理论上予以指导,在实践上多鼓励帮助,同时注意系统地整理和巩固,及时地将基层改革的举措转化为成果。这样上下齐动,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改革创新尤其如此。真理的珍珠之光,总是隐藏在实践的活水当中,需要投身实践的勇气,也需要缜密理论的支持,在实践中总结理论,以理论推动实践,这永远是改革创新的不二法门。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充分吸收了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和探索成果,并试图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理论总结和归纳。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只要一手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一手给予合理地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上下两端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并有效结合,司法改革的巨轮就一定能够顺利的前行,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从今日起,本网将连续刊出《司法体制改革在基层系列报道》。

  司法体制改革在基层之一

  何时破解身份之惑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考

  本网记者 张亦嵘 见习记者 唐 俊

  王冬香,北京海淀区法院刑二庭法官,被称为在海淀甚至全国最早践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第一人。

  2002年年初的一天,院长找到她,说是商量点事儿。在说正事儿之前,院长给她讲了他去隔壁医院看感冒的事。院长说,他就是有点感冒,到医院这科那科硬是看了一上午。院长琢磨这医院得改革,既而触类旁通地想到自己的法院,不也在浪费资源么?他就想着能不能改变一下,既适应案件一年比一年多的现实,提高效率,又能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

  改革的突破口就选在了王冬香所在的刑二庭,方式就是要王冬香在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工作中挑头搞个改革,改变过去一名独任法官,一名书记员的模式,采用法官、书记员加法官助理的集约化审判模式。用院长的话说:“你这儿就看感冒,所有的感冒都由你治!省出其他的大夫治别的病。”

  刑事审判中的“一四二”模式

  后来,王冬香创造出了著名的“一四二”审判模式。

  具体说,就是改变以往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一审一书”模式,改成由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一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单元模式:一是她自己,也就是独任法官,在这个审判单元里只有她具有审判权;四是四名法官助理,包括两名前助理,两名后助理,前助理负责开庭前和开庭时与审判有关的各项工作,如开庭前阅卷了解案情,制作《案件审查情节表》,送达出庭通知、提押票,开庭时负责出示证据,协助法官完成庭审工作;后助理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做调解工作,对调解无效的要计算出赔偿数额,交法官审核,案件宣判后按法官的要求起草法律文书。前后助理都参与审判工作,但没有审判权;二是两名书记员,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事务性工作。王冬香又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成两个组,每组由一名前助理,一名后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的案子。

  王冬香对用新审判模式审理案件的结案时间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结案时间做过一个比较: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最短的半个工作日,最长的一两个月,平均也要一个月。而按新审判模式审理的案件,要是单一被告,查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和告示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两分钟;法庭调查质证四分钟;法庭辩论(没有辩护人出庭)及最后陈述两分钟;当庭宣判两分钟,这样只需十分钟就能审结一个案子。即使是多被告的案件,也只需二十分钟至半小时就能审结,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从2002年第一次开始法官助理实践起,王冬香已经带了近四年的法官助理。

  民事审判中的“一三一”模式

  

  2003年,随着刑二庭“一四二”阵型的成功,民四庭也推出了自己的“一三一”模式———一名独任法官,三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单元。用副庭长赵晨自己的话说,这种审判模式的推行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当年审结的案件就达到了2473起,他领导的这个审判小组以不到全庭1/5的人员,完成了30%的任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民四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买卖、租赁、承揽、借款、供用水电热力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商事案件。这些年由于海淀法院管辖的中关村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商事案件每年以31%的速度递增,与此相对照的是审案法官多年没有增加。案件增长与审判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正是这一矛盾迫使审判模式进行必要的变革。

  这种审判模式的运作流程是:案件受理后,由民四庭的三名法官助理分别收案,然后对各自的案件进行审查,如发现案件存在主体、管辖、类型问题,向法官汇报,由法官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如无上述问题,法官助理通知被告领取起诉书。被告到庭后,法官助理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其了解案件的争议情况。如双方无调解可能,法官助理安排双方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并确定开庭时间;如双方争议不大存在调解可能,则由法官助理组织庭前调解,调解成功,原告撤诉结案。

  以前,一审一书制审判单元每天开庭一般两次,最多四次,而在采取这种模式后,由于开庭前法官助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已经进行了归纳整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将更多的时间集中到听审和裁判工作上来,有效地缩短了庭审时间,赵法官介绍一天最多能开到11次庭。比如去年,审理一批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纠纷案三天开庭36次,一个月内全部判决结案。

  身份之惑

  对于法官助理制度这种新生事物而言,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其身份定位问题:所谓“名不正,言不顺”。事实上,作为一种新的实践产物,法官助理不论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还是在法官法中都没有被明确规范和界定。

  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让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转任法官助理。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助理作了解释,明确了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等十二项职能。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法官们对《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当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在全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但这些纲要、文件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从法律上讲,法官助理的责权利仍然是不明确的。这种身份的不明确,自然影响到这部分先“下海”者们的待遇和身份认同感。

  法官助理邢玉明认为,立法上就法官助理的地位问题就应当有所完善,否则,不论是在法院内部还是外部,对这种职位上的人都会产生不信任感。

  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要不要给这个运行颇好的制度给予固定的法律地位。海淀法院的王运涛认为,这应当是个方向,但限于多方面的原因,给每位法官配齐法官助理恐怕难以办到。而且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究竟成立固定的搭配关系,还是一个可以随意组合的松散关系。从海淀法院的情况看,多半还属于固定搭配关系,即几位法官助理固定地配合某位法官,固定隶属某个庭,并不是其他法官可以随意调用的。如果坚持这种做法,每位法官都配备固定的法官助理,将意味着法院人员编制的极大膨胀;如果是改行松散的搭配关系,使任何法官助理都能为任意法官所用,还能否实现现在的这种审判效率,恐怕也成其问题。因此,如果将法官助理固化为一个新的序列,也许仍然会面临各种各样新的问题。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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