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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媒体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时将标注广告提示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24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梁天生报道:记者从全市媒体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媒体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广告时,统一使用“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广告的公信度”广告提示语。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平面媒体在广告右上角,以不小于“小四号字体”的字样标注该提示语。电视广告以游动字幕的形式,30秒以上的广告,游动字幕不少于3次,30秒以下的广告,不少于2次。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在此提示语之后,同时标注“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提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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