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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肆意潇洒 东窗事发换来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27 宁夏日报

  本报讯 2005年11月25日,原宁夏某酒业有限公司出纳论某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3年,接到判决后的论某后悔万分地说:“我主演了一回‘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悲剧。”

  现年27岁的论某在2003年至2005年5月任宁夏某酒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保管单位现金及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的便利条件,通过支取现金及将单位公款存入其个人信用卡,

用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178727.13元,并用来购买高档服装、化妆品、手机等。案发后论某的家人虽然退赔了全部挪用的公款,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刑事处罚。论某没有想到,她肆意潇洒之后却换来了3年的铁窗生涯。(马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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