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必须是永久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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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珠岛花园临水临电案,开发商自辩没责任 “合同没有约定必须是永久水电”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广州首例状告开发商临水临电案一审业主胜诉,珠岛花园的另一业主受鼓舞,也加入诉讼行列。与上次开发商未答辩相反,在昨日庭审中,开发商全部否 认业主要求,辩称合同没有约定必须交付永久水电,自己不存在责任,且案件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市政府协商处理。2002年3月,吴某入住珠岛花园24幢某房,此后饱受经常停水停电之苦。住了2年多,吴某去年发现其所用的为临水临电。 “看到广州首例临水电案业主胜诉,自己受到很大的鼓舞。”吴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荔湾区法院起诉。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我司必须提供‘永久水电’设施。”开发商在昨日的庭审中辩称,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并不是以是否提供永久水电的形式要件来判定的,而应以是否达到使用和居住的基本条件为准。而其提供的水电符合使用标准,故不存在瑕疵。 开发商同时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属民事关系,不属于市政府关于必须提供永久水电强制规定范围。未提供永久水电,虽然违反市政府规定,但应由市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协商处理解决,而不属法院的管辖范围。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