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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重点湿地 须缴纳恢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8:55 南方都市报

  占用重点湿地须缴纳恢复费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田霜月通讯员任宣)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前日《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经批准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后,无能力恢复的,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据了解,广东是湿地资源丰富的省份之一,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使全省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功能不断下降。

  对此,广东专门制定相关条例保护湿地。条例规定,湿地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对区内的土壤、地表或者地下水文状况、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永久的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危及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的安全。

  对涉及向天然湿地区域排污或者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天然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对无能力恢复湿地的,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同时,重点湿地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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