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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09:25 检察日报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是相对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言的。当代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检察制度改革,互相取长补短,使法系特点不再明显。但是,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立法习惯不同,各国所建立的检察制度也有些差异。综合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职权和行使职权的人员及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

;三是检察机关主要是实行刑事诉讼职权;四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功能。现仅以法国检察制度为例进行介绍。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资产阶级检察制度。从1790年开始,法律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置检察官,以后法律虽然多次修改,但检察官的地位和职权没有根本的变化。法国虽然不单独设检察机关,而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官。法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治安法院、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除了治安法院外,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设检察官。最高法院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各级检察官均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推荐予以任命。法国检察机关虽然设在法院内,但其属国家行政机关,在法院内自成体系,垂直领导,独立行使职权;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又必须服从司法部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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