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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为何要强化级别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20 黑龙江日报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

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解读: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依据本法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提升级别,但不晋升职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升级别。

  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是:第一,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从职位分类的角度看,对每一职位应按照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就某一职位来说,它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是一个级别段。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基本相同的职位相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一样;反之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不同的职位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不一样。级别可以作为对不同职位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公务员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第二,级别也是公务员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以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因此,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根据这一规定,由于机构规格、职数的限制,公务员的职务可能无法晋升,但在同一职务上,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三,确定公务员的报酬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设置级别,可以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层次的人员中,在工作年限、奖励和能力各不相同的情况下,级别工资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的不同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法未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而是授权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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