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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送钻戒”签约后成泡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上海某房产公司信誓旦旦地承诺,凡购三房者,除一般优惠外,另赠价值1.5万元的黄金及钻戒等物。孰料,当张先生签约后,房产公司对黄金之事却闭口不谈。

  去年11月12日,某房产公司在上海知名媒体上刊载广告称:凡在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起接受认购登记者,参观者可获黄金赠送;认购者再获珍贵钻石;认购3房的人可获6万元优惠;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可获价值1.5万元的黄金。

  看到广告后,张先生一家于11月13日赴售楼处订购房屋,签订《名宅优惠认购登记书》。11月20日,签订《定金合同》,将房屋预订金8000元转为定金。11月27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事后,张先生如期交付所有房款,房产公司出具了发票予以确认。然而,房产公司并未如广告所称兑现有关承诺。张先生一家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应信守承诺,如果违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交付购房者钻戒一枚和价值1.5万元的黄金或折价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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