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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肺奇案(下):医疗鉴定,谁监督公正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新闻联动

  央视《新闻调查》栏目

  羊城晚报要闻部

  >>>割肺奇案(上):只想割块肺,结果没了食管

  同一医疗事故鉴定三个医学会三个结论;四位专家认同三位专家反对,要“少数服从多数”。一个问题———

  ●一起离奇的医疗纠纷

  ●一个复杂的医疗事故鉴定

  ●一场引人瞩目的官司

  只想切除一部分右肺,最后却失去整个右肺和全部食管的张家福,由于医院没有提供病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受阻,苦等三年没有下文,直到偶然遇到一个人,事情才有转机(详见昨日本报焦点版报道)。

  张家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料一波三折,出现三级医学会对同一病案完全不同的鉴定……

  

割肺奇案(下):医疗鉴定,谁监督公正性

  

  6 市级医学会鉴定

  

  食管插支架得当非事故

  胡志强当时在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担任副主任法医,他做过7年的外科医生,1983年开始从事法医鉴定工作,至今已经20多年,对于临床医学和法律知识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他看了张家福提供的材料,判断医院存在过错。出于同情,胡志强决定为张家福代理这起案件的诉讼。他认为,打这个官司最重要的证据还是鉴定。

  正在这时,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了。新条例规定在发生医患纠纷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医院必须提供相关病历,否则将受到处罚。这让张家福看到了希望。2003年,张家福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申请南京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

  据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叶少生介绍,在张家福病例鉴定之前,首先按照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删除了南京市胸科医院的专家,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各自随机抽取3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编号、由医学会抽取一名专家编号共7人组成专家组,对张家福病例做出鉴定。

  2004年7月14日,南京市医学会做出了鉴定结论:右肺切除手术中,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操作规范、符合治疗原则。但是对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严重性存在估计不足的情况,食管损伤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放置和取出食管支架措施得当……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7 专家表决有此内幕

  

  反对3票要服从赞同4票

  对这一鉴定结论,原告方不接受。记者请求南京市医学会联系专家组成员接受采访,可是7位专家都没有同意。原告还向法庭申请要求医学会的专家证人出

  庭质询,医学会专家也没人出庭。

  记者:这个鉴定结论有没有每个专家的签名?

  叶少生(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鉴定结论是不签名的,最后发出去的鉴定书只盖医疗事故鉴定专用章,这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记者:最终谁对这样一个鉴定的结论来负责呢?

  叶少生:专家集体负责。

  记者: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的专家也要对结论负责吗?

  叶少生:不认可只有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是我们的组织原则。

  从南京市医学会提供的张家福医疗事故鉴定的卷宗可以看出,7位专家中,有4位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3位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讨论中,也有专家对张家福的食管被全部切除是否可以避免提出质疑,但是最后只能是少数服从了多数。

  记者:但是,在科学这个问题上,真理往往并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

  叶少生:这个我承认,往往可能是少数人,哪怕是一个人他可能是占真理的主导地位。

  记者:这样一个行政的组织原则适用于科学问题吗?

  叶少生:我们改变不了它,只有遵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去执行。

  记者:一旦法庭要求你们出庭质证?

  叶少生:我们是采取书面质证。一个专家执笔,写好后传给每一个专家看,形成一个书面意见了,然后我们盖上章,给法院寄去。

  记者:这个案子当中4:3的比例,大家分歧是很大的,由一个人执笔怎能代表这些意见呢?

  叶少生:最后每个人都要看,看了以后提出修改意见。

  记者:那你们这个书面的质证就不再是一个统一的意见是吗?叶少生:统一意见。因为这是专家组鉴定制。

  8 省级医学会专家组

  

  食管切除医院有错非事故

  在法庭上,胡志强对于南京医学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充满了质疑,但是没有当面质证的机会,也没有得到答案。无奈,只好向法庭要求江苏省医学会再次对张家福病例作出医疗事故鉴定。

  2004年12月21日,江苏省医学会抽取另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做出鉴定结论:张家福的右肺全部切除,与食管损伤属于少见的并发症,医方对食管损伤缺乏详细记载,对其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导致食管切除的后果。综上所述,南京市胸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尚不存在过错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胡志强认为,鉴定报告既然提出来食道支架的问题上存在着病历记载不足、告知不足,对复杂性、严重性估计不足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已经是医疗事故的一个完整的主客观要件了,凭着这个要件还说“综上所述”本病例连过错都没有?!

  胡志强再次要求江苏省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员出庭质证,可是同样没有专家到庭。江苏省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也为记者联系了当时的7位专家,同样,没有一位专家愿意出面接受采访。

  9 中华医学会专家组

  

  医方过失二级事故负主责

  从1998年10月做第一次手术,到2004年12月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第二次鉴定结论,已经过去了整整6年时间,每一次上访、申诉,每一次申请鉴定,张家福都抱着希望,可是每一次的结果,都让他失望而归。就在张家福绝望的时候,胡志强说,北京还有一个中华医学会,做鉴定的是最高机构。

  2005年5月,为了节省开支,张家福和胡志强二人坐了12个小时的火车硬座来到北京,找到中华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医学会仅仅受理疑难复杂的病例鉴定,幸运的是,张家福的病例得到了中华医学会的受理。

  半个月后,张家福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他激动得直发抖:二级医疗事故!

  中华医学会专家组的意见是:手术前对手术难度和复杂性估计不足,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防范措施不利,手术操作中,不慎引起肺动脉干损伤后处置不当,造成右全肺切除,手术中造成食管损伤,并非不可避免,食管修补方法欠妥,造成修补后胸膜瘘,放置食管支架位置不当,导致食管切除。对此,由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胸外科治疗常规。因此,医方应负主要责任。鉴定张家福病例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10 三个不同鉴定信谁

  

  法院判决:医院赔他46万

  拿到了中华医学会鉴定书的张家福并不知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三级事故鉴定没有上下级的监督和否决关系,三级鉴定结论都是具有平等法律效力的。这样一来,如果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说,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记者:市、省、和中华医学会的三级鉴定结论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意见,你们在判决当中以什么为依据呢?

  徐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家福案主审法官):法院也只能讲采信哪一份证据,并不是说哪一份证据就是错。就鉴定来讲,并不存在省级比市级的效力要高,也不存在中华医学会的效力一定就比省级、市级高。法院审理也是把这三份鉴定作为一个证据来进行审查,就这个案件来说,中华医学会的结论相对来说比较明确一点。

  200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张家福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张家福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6万元。这起长达七年的医患纠纷,终于有了一个了结。

  11 一个问题令人深思

  

  谁来监督“鉴定”公正性?

  记者回访了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以及张家福案代理人胡志强。

  记者:你们现在是否接受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叶少生:我不好讲哪一个高,哪一个低,我们专家都有很高的学术水平,但是学术上的认识,从认识的角度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

  记者:假如说最后证明南京医学会做的这个鉴定是错误的,那么医学会和相关的专家成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叶少生:医学会这个鉴定是不会错的。

  记者:如果这样的一个结论当中是不公正的有人为因素的话它也是得不到监督的。

  高峰:这可能是以后设法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来进一步监督鉴定的公正性。

  三级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合法的,可是对于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又都没有监督。就张家福案来说,南京市医学会7名专家争论激烈,最后以4:3的票数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江苏医学会则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7名专家都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中华医学会由于主管负责人出国考察,记者没有采访到。但是从结果来看,又与江苏省两级鉴定结论完全相反,认定为医疗事故。三级鉴定,无论从鉴定过程和结果来看,都存在着很大的出入。

  记者:你是否认为三种不同的鉴定结论只是代表了比如不同的学术之争、流派之争、见解之争?

  胡志强:也不能这样看。鉴定结果不一致,是由于我们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不承担责任,就是正如过去老百姓常说“老子鉴定儿子”。现在这种医学会就是兄弟姐妹互相鉴定。你是第一医院的,他是第二医院的,大家有出问题的时候,所以“互相帮忙”。一个非常科学的问题变得有点庸俗化了。

  记者:但是医学会认为所有的鉴定都是公开的程序,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

  胡志强:既然是公开的话为什么不能签上自己的名字?为什么不能走上前台接受医患双方的质疑,接受媒体,接受群众的品头论足呢?

  ■后记

  张家福得到赔偿的时候觉得自己非常侥幸,因为他觉得遇上胡志强实在太偶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两年多以来,中华医学会受理的80%的案例鉴定结果都跟地方完全相反,这么大的差异不仅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同时也会影响到鉴定本身的公信力,也更使医患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我们需要一个能够适用于法律的鉴定标准,同时更需要一种能够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的法制精神。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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