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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不能干扰“民告官”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48 南方都市报

  行政权不能干扰“民告官”案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建议从立法上建立干扰司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制度

  本报讯(记者秦鸿雁)鉴于广东个别地方领导干预和阻挠“民告官”案件审理,或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领导、监督和管理法院工作,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

境经验交流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有关负责人建议: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妨碍和干扰“民告官”案件审判工作的,要建立追究其责任的制度等。据悉,广东省“民告官”案件近几年一直保持着增长的势头。这位负责人在会上分析了广东“民告官”案件审判的司法环境时说,大方向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地区差异较大,发展不太平衡。像经济发达的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司法环境较好。而经济欠发达的粤西、粤东和粤北的部分地区,法院在审理“民告官”案件时存在不小的阻力。个别地方领导干预和阻挠行政审判,或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领导、监督和管理法院工作;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因不了解行政审判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当其所在单位涉及的行政案件被法院判败诉时,便给予法院较为片面、随意的评价,并在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向法院施压,给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造成了被动。为此,该负责人建议建立和完善有关保障“民告官”案件审判不受干预的监督机制。可制定相应的条例,针对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规定行政机关有关人员不依法参与诉讼,不缴纳诉讼费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妨碍和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从立法上严格保障此类审判能够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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