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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单位要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48 海峡网-厦门晚报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明年元旦起施行

  本报讯(张敏)辞退员工,单位要提供证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11月19日,《规定》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据悉,我省是国内继

重庆之后,对人事争议进行立法的第二个省份。

  根据《规定》,员工遭辞退时不服,可申请仲裁,并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1—2人参加仲裁活动;单位不答辩不影响审理;不让当事人辞职,单位也要举证。

  另外,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当事人不服裁决,15日内可起诉。

  用人单位辞退工作人员等决定一旦执行,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和编制等关系将难以恢复。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如果胜诉,其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为此,《规定》明确提出,在人事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员工可上班。(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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