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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伤眼仲裁不理起诉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4:50 南方都市报

  木工伤眼仲裁不理起诉获赔

  包工头及业主二审被判赔偿3.8万元

  本报讯(记者邱锐泉通讯员丘源源李小明)把业务分包出去,但是因此引起的工伤补偿并不能减免。中山一名装修木工在工作时被铁屑击伤眼睛,两名包工头及业主日前被判赔

偿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3.8万元。

  2004年9月2日,靠做木工维持生计的徐小云接到一名包工头周某的电话,让他去其分包的东区的一套新楼房的装修工地做木工。原来,楼房的业主阿达将新买的房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阿文负责装修。阿文承接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周负责,周就把木工交给徐小云来做,并且约定每日工资70元。

  同年9月9日下午,徐小云用锯木机锯木板时,被从锯木机飞出的金属屑打中左眼。徐小云即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治疗共用去医疗费接近1.6万元。经过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小云为十级伤残。随后,徐小云就损害赔偿问题与陈某、周某协商未果,于去年11月4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在协商不成、仲裁不理的情况下,徐小云便想到了法律援助。去年11月5日,法援律师以徐小云的名义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业主阿达以及两个包工头阿文、周某连带赔偿徐小云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应赔偿徐小云近3万元,阿文、阿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劳赔偿责任。徐小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经过审理,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增至3.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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