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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教授在“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主题论坛上提出———金融犯罪潜伏期长与其严惩不如早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02 检察日报

  11月24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法律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主题论坛在北京举行。专家们认为,检察机关在惩治金融犯罪中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在论坛上指出,与暴力犯罪多为临时起意不同,金融犯罪大多存在比较长的潜伏期,且大多是因为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管理体制的缺陷而导致的。因

此,对于金融犯罪加大预防力度较之用重刑严惩更加有效。

  去年底,我国长虹集团被美国APEX公司恶意欠款高达4.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0亿元,这与该集团内部的“提成”制度不无关系。按照该规定,只要将货物发往国外,无论货款是否收回,经纪人都可以提成。由于只关心发货数量,不关心货款是否能收回,导致了货物送出去、货款却流失的现象,并导致了该起诈骗犯罪的发生。在分析了该案的犯罪原因后,陈兴良又举例,前些年,由于增值税管理的漏洞,增值税发票诈骗犯罪大量发生,随着制度设计的完善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已经联网,发票的真伪一上网就可以查明,所以该类犯罪现阶段已得到了很好的控制。这充分说明,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管理手段的落后,是导致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金融犯罪通过预防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征集医疗、建筑等相关行业的行贿、受贿信息,也收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

  针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用重刑惩治金融犯罪的观点,陈兴良认为,过于倚赖重刑惩治金融犯罪,会导致金融监管部门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刑罚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一个社会刑罚严峻,说明该社会的管理能力、经济管制能力低下。如果非要用死刑的方法来控制社会秩序,会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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