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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旁听使民行监督关口前移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法院共同探索民行案件检察监督新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02 检察日报

  11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和中原区法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信访申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和信访申诉案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据中原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这一文件是中原区检、法两院今年5月以来尝试处理民行案件有益经验的总结。

  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即在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在当事

人申诉时对裁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这需要检察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到法院调阅案件卷宗,而且很多时候经过调卷审查后检察人员认为裁判正确,这样既耗费了检、法两院人员的大量精力,而且还需要检察人员对申诉人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服息诉。多年来,中原区检、法两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大量的申诉行为感到非常棘手,办案人员投入了很多精力,但是有的当事人仍继续上访、申诉,给上级机关造成更大的工作压力。如何实现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将矛盾消灭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和中原区法院从上述问题入手,结合民事行政案件的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效监督、积极沟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即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从事后监督延伸到事中监督,并在实践尝试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的郑州市首例事业单位劳动纠纷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审理不满,反复到有关部门上访。公开宣判时,中原区法院主动邀请检察院以及区人大、纪委等单位人员参加旁听。当庭宣判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当场向旁听的检察官提出申诉。参加旁听的检察人员针对案情,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向当事人作了详细的分析、解释。检察官的一番法律评价,虽然结论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致,但让该当事人的思想有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当场表示不再申诉。

  中原区检、法两院认识到,如果在民行案件未判决前,甚至刚刚立案审理时,检察机关就进行监督,可以使检察人员尽早熟悉案情,对一些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及时予以解释,从而更有效地做好检察申诉工作,这样又可以节约检、法两院的司法资源。但是也有人提出,民行案件太多,检察人员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旁听、监督?中原区检察院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与中原区法院协商后明确了以下两点:凡法院认为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大、有必要邀请检察院旁听案件审理或监督执行的案件,才向检察院发出邀请;而检察院也要对受邀监督案件的内容进行初步了解,认为有必要的才派员监督。这样检察人员就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在取得共识后,中原区检、法两院对民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进行了很多尝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双方发现民行案件判决和执行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如今年5月,在一起案件的执行中,中原区法院邀请检察院现场监督,由于协助执行的郑州市某银行擅自为被执行人转移款项,法院决定对银行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该银行行长感到很冤枉,看到有检察官在场就马上询问。检察人员耐心分析了银行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该行长明白这一道理后,很快缴纳了罚款,并积极协助办理了划拨手续。问题提前解决了,案件质量上去了,当事人上访、申诉的也明显减少,大大减轻了检、法两院面对申诉的压力。据统计,中原区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由2004年的38件降低到今年的9件。上级有关部门对于这一尝试给予了高度评价。

  《实施意见》在总结上述做法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如第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旁听案件审理或监督执行:(一)重、特大案件;(二)对今后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三)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四)区法院采纳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五)其他需要区检察院监督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法院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提出信访申诉,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实施意见》对此规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的,经检察长批准向区法院送交要求旁听案件审理意见书或执行监督意见书;区法院收到区检察院的意见书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实施意见》同时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交换意见,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

  中原区检、法两院均认为,《实施意见》将使以后的民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更为规范,进一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减少申诉和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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