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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用民事和解促进刑事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02 检察日报

  今年年初,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成功地以民事和解促进了刑事谅解,化解了当事人双方多年的矛盾。余某系鄢某的儿媳妇,因生活小事双方结怨较深。2004年12月17日,二人发生争吵和抓扯,余某的行为导致鄢某腰背部外伤和左肾破裂(达重伤标准),并拒付鄢某的医疗费用。此案在当地社会影响比较恶劣。该院公诉科承办人了解到鄢某已年近八旬,还需儿子和儿媳照料,如果严厉处罚余某,有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加剧甚至亲情关系破裂,且鄢某承认自己也有责任,表示了原谅儿媳的意

愿,请求从轻处理余某。后承办人两次向被害人及村民了解余某的情况,三次提讯余某。余某真心悔过,表示愿意支付医疗费用,并对老人今后的生活负责。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余某的悔罪表现,向法院提出对余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以来,简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办理公诉案件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和解工作力度,使被害人得到及时赔付,化解双方矛盾,以民事和解促进刑事谅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各方面的好评。实践中,该院重点把握三类案件促进民事和解:一是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二是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是因过失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

  该院在促进民事和解中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其地位必须是中立的,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

  2.坚持双方真诚自愿原则。犯罪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表示歉意,被害人减轻或放弃对加害人的追究并谅解也须出于自愿。

  3.正确适用刑事政策,防止以赔代罚。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和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犯罪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也不能轻易采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案等措施,该起诉的还要起诉,不能以赔代罚。如被告人确实真心悔过,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主动赔偿,可通过量刑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4.采用案件回访形式,跟踪了解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的行为、态度。对于适用缓刑的此类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到当地派出所、当事人邻居、当事人家中进行跟踪回访,及时掌握罪犯的改造情况。

  要做好这一工作,办案检察人员认为,首先要正确行使检察自由裁量权。通过检察人员的积极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但促进民事和解必须注意适用范围,并充分告知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其次,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案中,通过被告人、被害人和相关社区的互动,让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及其他受到该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参与到双方的和解工作中来,发挥群体和社会的帮教作用,使被害人在犯罪人真诚的悔过、道歉中得到心理平衡和物质抚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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