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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5:02 检察日报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是以英国模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检察制度类型。作为奉行普通法、衡平法传统的国家,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是另一类型的检察制度发祥地。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深受自由主义国家观念的影响。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英美法系国家指导性的宪政理念。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视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的

来源,国家权力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其宪政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如何在根本上限制权力,主要不在于通过法律的分权和制衡,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正是这种宪政理念的写照。作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的英美法系检察制度,渗透着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基本价值趋向。该制度的发展也基本遵从这一基本理念。

  具体而言,英美检察制度体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1)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对等。在宪政制度中不管是英国隶属于内政部的检察机关还是美国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检察机关,虽然是政府的部门,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是受当事人平等原则支配,被看做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诉讼当事人。

  (2)检察机关的职能有限,但自由裁量权极大。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进行公诉,一般不具有对侦查的指挥和领导职责,公诉权的行使通常会体现以权利限制权力的理念,如美国的大陪审团起诉被视为是以外行的平民百姓分割公诉权,防止检察部门滥用起诉权损害无辜公民,是牢固地屹立在普通公民与过分热心的公诉人之间的防御堡垒。与此同时,检察官作为当事人之一方,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辩诉交易。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英国于1985年颁布《犯罪起诉法》以后,检察机构的集中统一构建有所改进,但是检察官在履行公诉职责时以及检察官管理方面仍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这也是美国检察机构组织体系的特点之一。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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