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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之吸毒替代疗法:主持人提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6:16 人民网

  李楯:

  请问杨金彪先生,你的书面证言中说吸毒者的大量存在、蔓延和发展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又发生出新的犯罪活动,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他认为吸毒引发了毒品犯罪?比如制毒和贩毒?

  杨金彪:

  应该这样说,我注意到1991年联大一个禁毒会议上提出了两种目标。毒品犯罪有特殊性,和其他的犯罪是不一样的,它可以说是一种循环体系,两个源头。吸毒本身是一个源头,正因为很多人加入到吸毒的行列中来,就提供了一个非常庞大的需求市场,它就刺激着其他人进行加工、生产、运输,这样,就可以说吸毒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一个原因。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它是一个循环系统,可以说,正是由于有人加工、提供毒品给市场,又反过来带动很多人吸毒。这是一个循环的系统。

  李楯:

  目前把一个中国法律上规定为违法的行为改为犯罪,是不是有治乱世用重典的味道呢?

  杨金彪:

  我想不能这样讲,因为我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根据:比如,我国刑法中已经规定了,单纯的非法持有毒品都可以构成犯罪,如果不把吸毒规定为犯罪,这就造成一个不平衡,如果像他们主张的,吸毒单纯的只是欺骗了我个人的利益,那么,我只是单纯地持有毒品,连吸毒都没吸,连我个人的利益都没有侵害,为什么刑法要处罚我呢?

  李楯:

  这个规定和现在的法制原则是什么关系呢?

  杨金彪:

  我想,如果要把吸毒予以犯罪化,这是一个立法类上的问题。当然,刚才我已经说过,衡量在一个法制国家要把一种行为犯罪化,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必须要考虑这个行为已经达到了其他犯罪一样,它的社会危害性要达到足以用刑法来遏制的程度的时候,才可以制定。

  李楯:

  你说的是这个罪的危害程度和那个罪的危害程度,首先我们确定一个行为是犯罪的时候,不管是刑法规定还是理论上,那就涉及到什么样的行为我们认定它是犯罪。如果吸毒行为是犯罪,那么犯罪客体是什么呢?

  杨金彪:

  犯罪客体主要是侵害了公共健康利益。

  李楯:

  你认为一个人吸毒,会侵害整个公共健康吗?

  杨金彪:

  因为刚才我举了三点理由,一,它是造成传播公害性疾病的途径。第二,它引发其他犯罪。

  李楯:

  可是有另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吸毒的时候不供应针具,就不会传播这种疾病,像艾滋病。

  杨金彪:

  当然,其实我想的把吸毒规定为犯罪,在目前来讲,可以选择一部分行为,我们也不主张把所有的吸毒行为都全部犯罪化,可以选择一些,比如在公共场合吸毒的,因为它可以诱发别人来模拟。在儿童面前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这种更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可以犯罪化。

  李楯:

  你说的犯罪行就是刑法理论上提的犯罪法益,一种行为若是犯罪的话,或是侵犯了国家法益、或是侵犯了个人的法益,或是社会法益,而有一种理论,对社会法益的保护在加强,而对个人的法益保护在削弱。现在把吸毒这种行为定为犯罪,和刑法改进的趋势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杨金彪:

  把刚才我举的典型的吸毒范围犯罪化,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因为我们谈的是在立法类上,按照现有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们不能把它作为犯罪来讨论,现在只是讨的角度。

  李楯:

  是的,可以作为立法建议讨论。你谈到吸毒者中有80%的人有其他犯罪行为,但还有20%的人没有其他犯罪行为,你认为这部分人也应该是犯罪吗?

  杨金彪:

  这就是我们主张把一部分吸毒行为犯罪化的理由。

  李楯:

  在证言中说,为了获取毒资,男性吸毒者80%以上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一些地区的抢劫、抢夺、盗窃案件有60%甚至80%是针对吸毒人员所为的,我想知道依据是什么?

  杨金彪:

  因为我是代发言,所以不太了解。

  李楯:

  国家药物滥用检测中心和中国药物依赖研究所,在公安部支持下作的药物滥用报告书2003中说,对强戒的11万人中作了调查统计,结论是只有16.3%的吸毒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和过去传统说法认为80%的吸毒者都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大差距,不知道你对此怎么看?

  杨金彪:

  就是说,他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局限于引诱其他人犯罪,及他自己参与犯罪这一点点,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第二方面就是,如果他在公开场合吸毒,容易让别人去模仿,只有通过这种途径,他才能够侵犯社会的利益。

  李楯:

  医学界用这样一种说法,认为一个人染上毒瘾以后,在相当大程度上,多数人是很难戒断的,你认为定这种行为为犯罪就可以使社会的吸毒行为得到控制吗?

  杨金彪:

  应该说,刑罚对于惩罚犯罪是有效率的,但是我们要承认,刑罚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应该说,我们国家倡导的是对付犯罪的综合治理手段,我也注意到公安部正搞的一个对付毒品犯罪人民战争行动。虽然不知道这种提法是否正确,但这种基本做法是应该受到支持的,它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光靠公安的力量和毒品作斗争。同样,对付毒品犯罪,刑法也只是一个手段而已。

  李楯:

  一种行为有时候既有它生物学上的解释,又有在社会问题方面的解释,例如药物依赖也是这样,在医学界有这样一种说法认为,像烟草、酒精和毒品,在药物依赖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单纯说对身体的危害,烟草恐怕对人的身体危害高于某种毒品,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杨金彪:

  实际上,我不大赞成这种观点。因为很难说烟草的危害性要高于毒品,毒品的危害性就是反复性,很难戒断。

  李楯:

  其他的药物上瘾以后也很难戒断的。

  杨金彪:

  但烟草的危害性实际上只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据我一点很浅显的了解,毒品具有累加效果,一旦上瘾后,今天吸0.5克,明天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可能要吸1克,第三天可能要1.5克。

  李楯:

  按照科学界的看法,恐怕任何上瘾的物质产生的后果都是这样的。

  杨金彪:

  但据我了解,很多吸烟的人都是可以定量的。

  李楯:

  医学界的信息是每年死于吸烟疾病的人是60万人,这个数字是不是要大于吸毒的人数呢?

  杨金彪:

  还回到刚才的出发点上,像我刚才想说的,自杀为什么不处罚?就像吸烟是一样的。实际上,自杀和抽烟这两者和吸毒是不一样的,以自杀来讲,如果大家都关起门在家里自杀,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大的,它的影响最多是使邻居感到恐慌,使亲属悲痛,但不会危害公共健康。吸毒不一样,尤其是在聚众吸毒的时候,正是由于聚众吸毒导致艾滋病这种公害性疾病的传播,它直接危害了公众的健康。

  李楯:

  我们看吸毒行为,如果将其定义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时候,我们考虑的前提是只是它危害健康,还是也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毒品本身是违禁物品,或者说,认为有别的理由来解释它具有违法犯罪性。如果只是考虑健康,我们就会面对它伤害的是个人健康还是公共健康的问题。你认为,吸毒是违法行为也好、甚至是升格作犯罪行为也好,给它定这种性质,究竟理由是什么?

  杨金彪:

  当然,如果说把一种行为犯罪化,在法律的角度上讲,它的根据只有一唯一的一个,那就是它对法益的侵害性。当然,各个国家在立法的时候不是单纯考虑对法益侵害的情况,也可能会基于一些政策上的考虑。

  李楯:

  比如我们说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东西,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打伤了别人,侵犯了健康权,杀害了别人,侵犯了生命权。那么,吸毒这种行为侵害了一种什么样的法益?

  杨金彪:

  像我刚才陈述的理由中所表明的,吸毒不仅仅是一个侵害个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关键的是,一方面它侵害了社会的公民健康,就像投毒污染了水源是一样的,在我们邻界的一些国家里,有很多国家实际是把吸毒规定为犯罪的,比如韩国、日本、泰国,都把吸食鸦片烟当成犯罪来规定,他们就是考虑到侵害了公共健康,一般都是规定在公共健康罪相关条文中。

  李楯:

  下面请问谭淦先生,在你代张绍彦先生作陈述的时候提出了你们的主张,请问你怎么看待药物依赖或吸毒行为的性质?

  谭淦:

  吸毒行为的性质,如果仅限于吸毒者自身,不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产生示范作用影响,在法律上来说是一种个人化的生活方式,对个人来说,你可以选择别人认为健康的,也可以选择别人认为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李楯:

  从你的证言来看,你不但赞同修改法律的时候把吸毒定为犯罪,甚至也不赞同现行法律中把吸毒定为违法行为,是这样吗?

  谭淦:

  对于非犯罪化吸毒,是肯定确定的。至于吸毒是否是违法呢?初步判断是可以排除违法性。

  李楯:

  理由是什么?

  谭淦:

  毒品作用于身体的机制在医学上是否有了明确的研究结果,我们说违法还是犯罪,比如民事侵权,都有一个罪过原则,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强调一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对吸毒者来说,他有没有这种控制能力,在毒品发作的时候,他是否可以不吸毒?根据已有的吸毒者的反映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李楯:

  关键是他是否造成了对别人的利益的侵犯,如果酗酒的状态下,他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但在酗酒状态下他如果开车撞了人,我们并不因为他不理解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判定为不是犯罪。

  谭淦:

  这在刑法上是原因行为理论。

  李楯:

  是不是可以说在吸毒者有辨识能力的时候,他选择了吸毒,是不是还有违法性呢?

  谭淦:

  这要看他侵犯的是何种利益。

  李楯:

  既然你认为不把吸毒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你怎么解释在当今时代,即现代社会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吸毒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呢?

  谭淦:

  我没有作仔细统计,就我掌握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立法来看,在日本,如果公民在个人私人场合吸毒,是不作为犯罪的,如果在公众场合吸毒,会对其他人产生不好的作用,这时候作为犯罪处理。在台湾地区,已经把吸毒犯罪化,对一级毒品罪的刑期是6个月以上6年以下,而且昨天台湾的“立法委员”还提出要把吸毒犯罪化。这带来的结果是什么呢?前天为止,我们了解到的数字是,在台湾地区监狱里的吸毒者的再犯率是80%,另外20%是否已经戒掉或还没有发现?那么对于这样一种不可能戒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什么意义?

  李楯:

  目前中国对吸毒作违法处理都不能禁绝人口和控制新增人口,如果吸毒在中国不再是一种可以由警察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吸毒人群会不会更多呢?

  谭淦:

  这就涉及到我们对吸毒者的社会政策问题,我们可能需要增强相关社会政策的跟进和配套。

  李楯:

  你觉得在我们可预料的时期内,毒品是可以禁绝的吗?

  谭淦:

  这就像问我们的犯罪是可以消灭的吗,只要在医学上可以发明毒品,就可以对它免疫,或者是真正的药品出台以前,我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

  李楯:

  你认为一个人染上毒品以后可以戒掉吗?

  谭淦:

  在我的印象中是不可能,就我了解到的上海一个戒毒所的官员的意见,在他看来就是不可以戒掉的。

  李楯:

  你认为不采取强制措施,只靠帮助可以使吸毒的人逐渐减少吗?

  谭淦:

  帮助的意义可能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如果我们社会来关心、帮助吸毒者,可以让他们在吸毒的时候采用更卫生的方式,避免因吸毒行为产生疾病的感染。第二,如果大家都来帮助吸毒者,可以减少他们侵犯社会,引发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还有,我们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措施,能够把他们毒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要毒上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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