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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错案要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0:00 东南早报

  石狮检察院出台规定加强干警执法

  早报讯(记者陈少恭)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据悉,这是石狮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其7个业务部门内比较敏感的执法环节进行系统的

细化规定,据介绍,在《办法》中,其规定的执法责任主要包括错案责任和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责任。

  《办法》中列举了12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定,以及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案可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依法明显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捕决定或明显不构成犯罪而作出逮捕决定;故意隐瞒举报件、信访件或压件不办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隐瞒事实真相,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等。

  另外,办案人员未能根据法定办案期限,科学设定办案流程,明确各职能人员办理时间,或者各职能人员未能在相应期限内办理完毕,造成超期羁押、超期办案的,其责任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据悉,造成错案以及超期羁押、超期办案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给予检察纪律处分,同时,降免职务、等级、工资也同样适用于责任追究。因错案致使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其错案责任人也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接受检察院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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