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散发公开信 构成名誉侵权赔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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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2:03 东方早报 |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小区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有质疑,于是在小区内张贴公开信并投递到其他业主邮箱里面。公开信的矛头直指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内容涉及对方的人品道德。小区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业主侵犯名誉权,并索赔1元人民币。最终,上海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陈先生立即停止对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名誉权的 侵害行为;书面张贴赔礼道歉信件在小区公告栏内,消除影响(道歉信件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赔偿业委会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杨某和陈某分别是本市康定路上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2005年4月16日,业主陈先生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开信及上海市物价局文件,称“主任杨某、副主任陈某……胆大妄为……与物业私下交易达成非法协议”,欺上瞒下在小区内乱收费。同年4月19日、4月29日,陈先生又将两封公开信投递至小区其他业主的信箱内,指责上述两位业委会主任。信中称,两主任做了坏事,损人利己达顶峰等内容。同时,他还在小区公告栏内不断书写“重大揭发”、“主任负责交待”、“贪”等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采用张贴或散发公开信的方式,将矛头直指杨某和陈某个人,显然不当。遂认定陈先生的公开信构成了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