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未成年被告可与法官围坐“谈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2:3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一张长约10米的椭圆长桌,桌上10个液晶电脑,周围12把椅子。此外还有浅色的墙壁、柔和的灯光、精美的装饰画以及生机盎然的绿色植物,这就是闵行法院昨日正式启用的审理部分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法庭。和一般的会议室不同的是,主座的3把椅子靠背略高,正对悬挂的国徽。昨日,“圆桌审判”法庭正式启用。

  据悉,目前全市4个少年庭中,除闵行法院少年庭的“圆桌”已正式启用外,长宁、普陀、闸北法院的圆桌法庭也已进入了室内装潢和设备调试的最后阶段,预计将先后于今年年底投入使用。

  墙壁、窗帘颜色均柔和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介绍,“圆桌审判”是少年法庭设置的一种形式,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的。“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的设置是法台式的,法官在上被告在下,控辩双方位于左右。而少年法庭的设置是圆桌式的,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气氛。”

  滕一龙表示,圆桌设计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而且在圆桌法庭内进行的庭审,未成年被告人都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

  与此同时,滕一龙还表示,“圆桌”强调的是法官、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等参与诉讼的各方处在同一个桌面,至于桌面的形状是正圆形还是椭圆形等则不强求统一,“但‘圆桌法庭’内的墙壁、窗帘的颜色均应该选用比较柔和的色彩。”滕一龙强调说。

  范围仅限于初犯等未成年被告

  滕一龙同时表示,圆桌审判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未成年被告人,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主管恶性不大的为成年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不适宜采用“圆桌审判”,法院将立即转为普通法庭审理。“除了形式的改变,其他的审理程序和方式都与普通的法台式审理一样。”滕一龙说。

  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强奸等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数众多,或者未成年被告人不认罪的,一般不适用“圆桌审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