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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小金库 一监察大队大队长贪污公款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2:57 新桂网

  私分小金库被判贪污罪

  北海原土地监察大队的大队长和出纳贪污公款案一审宣判

  新桂网-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许海鸥)11月28日,55岁的北海市原土地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颜某与该大队原出纳张某,因贪污公款,被一审法院认定犯有贪污罪,但因

认罪态度较好及赃款全部退出,被免予刑事处分。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北海市土地管理监察大队(后改称“北海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国有事业单位,在1995年至2000年期间,该大队采取收取部分公款后不入账的方式私设小金库,时任大队长的颜某及时任出纳、负责保管小金库的张某和另两名大队领导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小金库的公款。

  法院认定的具体事实有:一,与北海某公司联营开办临时加油站的收益小金库中私分公款一笔;二,在“制止违法抽沙罚没款”的小金库中私分公款4笔;三,在卫生局支付劳务费中的小金库中私分公款4笔;在代管北海大学筹建指挥部校园、校产用地所得费用的小金库中私分公款两笔。法院查明颜某和张某参与私分公款2.36万元,两人分别分得7400元和7050元。案发后两人的赃款已退清。

  编辑:杨东 作者:许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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