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经营公司是否有盘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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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7:03 华商网-华商报 |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问题成为焦点,委员们认为代表城市形象的出租车司机在载客时不得有“骂娘”行为,影响乘客对城市的印象。 由于修改稿中对“驾驶员禁止行为”的规定仅限于拒载、甩客、绕行等方面,对驾驶员的“软性”要求则没有。因此,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限制驾驶员“ 骂娘”、与有关方面合作给乘客介绍色情场所、向外吐痰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还有委员认为,修改稿中对驾驶员的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贡献和行为缺少奖励性条款。在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修改稿中对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和营运者之间的收费问题没有作出限制。“我们在要求高素质营运人员的同时,能不能多给他们些人文关怀?经营公司的收费让营运者有多大的利润空间?”“能否详细调查一下经营公司是否对营运者有盘剥行为?”委员们表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收费等问题,使营运者能更好地运用这部地方法规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处理好他们与乘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发展。 此外,还有委员认为驾驶员不得随意让外人代开出租车,尤其是不熟悉路段的外地人;现在许多新出租车都在使用“防劫网”或GPS定位系统,而修改稿中还规定安装看似牢笼的安全防护装置,将其硬性地规定在条例中不合适等。对上述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条例出台前有选择地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