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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诱捕”难抓假证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06 南京晨报

  昨日,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王珍祥处长表示,南京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数量的大幅上升应“归功”于市公、检、法三机关首次联合会签的一份文件。王处长透露:涉案199名罪犯被抓获多靠在目前法律上尚有争议的“诱捕”。

  王处长表示,以往南京假证市场之所以活跃,与存在司法打击力度不够有关。而司法打击力度不够的原因则在于,长期以来,打击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在法律界存在三大问

题,首先就是关于合法使用“诱捕”的侦查手段问题;其次是此类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三是贩卖多少假证才算“严重”?也就是对假证件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范围界定问题。而群众举报极少、侦查手段的缺乏是从事“打假”一线司法工作人员最为头疼的。

  王处长坦言,使用在司法界有争议的“诱捕”侦查手段,确是被逼出来的,因为“用得不好,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处长表示:使用“诱捕”侦查手段是很谨慎的,有多项限制规定,比如严禁用高额诱惑“诱捕”等。

  王处长透露,目前南京司法机关在打假侦查手段的突破,已引起全国其他省市同行的关注。不少省市都表示,愿意借鉴南京在打假上的做法。

  公、检、法联手掀“打假风暴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汪莉昨日表示,去年8月,南京市公、检、法三机关会签了《关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几点意见》。该文件的会签,解决了长期困扰打击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的三大问题。

  “诱捕”

  一是关于合法使用“诱捕”侦查手段问题。《意见》中规定凡是有证据证明侦查对象有明确犯意的就可以使用“诱捕”这一侦查手段。但同时也规定,对侦查对象的犯意应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证明,收集的证据须装入侦查卷,并且执行侦查手段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或者是公安机关特聘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种情况可定罪”

  二是关于该类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意见》中规定三种情况一般应予以定罪处罚。即对有批量制作、贩卖故意的,通过“诱捕”手段抓捕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贩卖明知是伪造的高校文凭,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等受过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两年内又有刑法第280条规定之行为的。

  10份假证即构“严重”

  三是对假证件犯罪案件“情节严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意见》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三次以上或者数量达十份(枚)以上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为情节严重。

  “假证”案猛超前两年总和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新闻发布会上获息,南京从去年9月份开展“打击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犯罪案件168件199人,比2003年和2004年两年的总和还多。检方透露,数量的大幅上升应“归功”于大部分“抓假”行动采取了“诱捕”侦查手段。

  案发集中在玄武等区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玄武、建邺、下关、栖霞等几个区。如玄武区总共办理了74件83人,分别占总数的55%和51%,占了绝对优势;其次是雨花台区13件17人,建邺区11件13人,下关区11件13人,栖霞区9件12人。而六合、高淳、溧水三个区县没有办理一起此类案件。

  套取公积金成新亮点从案件内容来看,案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卖假文凭、假证件,而是有了新的突破点。比如玄武区院办理的张桂华、张明强等人通过假证件套取公积金案件,犯罪嫌疑人单独或共同采取在本市报纸上刊登“速提公积金”等内容的广告,招揽“客户”,帮助他人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孕妇充当运送工具在“打假”专项行动中,检方还发现,制假贩假分子经常利用怀孕、哺乳期妇女充当运送工具,贩运假证的交易人员对包裹好的假证“一问三不知”。在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有人充当“蛇头”,专门到湖南省双锋县,以帮忙找工作为名,将人带到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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