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审前准备程序尚需过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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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35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1月30日讯 见习记者袁定波 预审制度已经在山东有关法院开始实行,但要全面推广该制度,尚需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法官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强化律师服务、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等,而要全面解决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姜启波副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的。 他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讲,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中应增加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 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前准备工作和理论上所说的审前准备程序完全是两回事。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前准备工作包括送达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当事人参加共同诉讼等内容,是审前的一部分程序性工作而已,不具有程序功能,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英美法上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上的责任。例如,当事人在此期间举的证据、进行的质证对后来的审判是有影响、有效力的。审前准备程序中认定的事实与后面的庭审应该是保持一致的。在审前程序终结时,准备法官或助理法官应提供相应的报告等。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分流案件的功能,使不同案件进入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要进行证据交换,由准备法官固定证据,排除跟审判无关的事实,整理案件争点,使之达到通过一次集中庭审就可以解决的程度,以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审前准备程序的最大功能是调动当事人、双方律师、社会力量参与到纠纷的解决当中,从而消化大量诉讼案件。 姜启波认为,正是审前准备程序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加之我国80%的诉讼案件是民事案件,法院又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前准备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姜启波同时还谈到,要建立审前准备制度,最基本的需建立相应的法官分类管理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强制答辩制度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