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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失足少年有了代理“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50 检察日报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日前请来一批青少年司法保护问题专家,对该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进行研讨评估。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有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其焦虑、孤独、恐惧等心理得到了缓解。与会专家对这一做法表示肯定,认为这是青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新探索,也是一项未成年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创新。

  今年4月,3名未成年人听说上海动物园引进一种稀有的巨龟,便合谋偷出一只卖

掉,因此涉嫌盗窃罪。长宁区检察院考虑到他们都是初犯,涉案金额不大,决定安排诉前考察。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3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合法监护人对此不闻不问。为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院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从上海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了一名“合适成年人”担当他们的临时“监护人”。这位“代理家长”不仅关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而且在结案后联系专业社工对他们进行帮教。现在,这3名孩子中有一人顺利考上了名牌大学。

  据了解,该院从2004年11月开始实行这一制度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先后有7名“合适成年人”为12起案件的16名未成年人担当了“合适成年人”的角色。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是指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如果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可以有一名恰当的成年非司法人员(如他们的老师、当地的社工等)在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讯时提供帮助,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仅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讯问、决定等诉讼活动的含义,理解其行为、语言的法律意义,还协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沟通,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焦虑、孤独、恐惧等状态;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否有不当等进行监督。

  记者在评估现场了解到,2004年8月开始,长宁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共青团长宁区委权益部等,遴选出10名志愿者作为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邀请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有研究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专家对他们进行培训。该院还制定“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制度”的实施细则,对参与条件、适用阶段和操作程序、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设计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文书。目前,该院对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因故不能及时到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虽在场,但影响未成年人正常接受讯问的(如法定代理人制止未成年人回答问题或给未成年人过大的压力致使其无法继续接受讯问等情况)三类未成年人,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居所不定的流浪儿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检察官发现他跟随离异后的父亲生活,不久父亲、祖父母先后去世,母亲有了新家,许某仅有的住房也被亲戚出租,再婚后的母亲虽然时常收留他居住,但因案发后要赔偿,其母亲与姑妈便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监护人职责。该院安排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来参与讯问。讯问前,这位“代理家长”与许某进行了交谈,帮助他消除关押带来的恐惧感,许某对司法机关表示认罪悔罪。交谈时,许某流露出对母亲的想念和求助之情,“代理家长”立即将情况反馈给检察官。在这位“代理家长”的协助下,许某的母亲承诺今后一定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并为许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经济、精神上的损失作出一定的补偿。许某被这位“代理家长”的辛劳所感动,一再表示要吸取教训,回归社会后要用自己劳动所得的报酬来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回报母亲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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