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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之我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8:57 贵州日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几个阶段。既然国企改革仍然是我国整体改革的关键一役,就应该把国企改革置于整个社会改革的大系统中去考虑。

  应该说,目前国企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是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是基本战略,是一级制度安排。对“进”和“抓”都没有多少争议,争议在于

产权制度改革是不是国企改革的核心,民营化是不是产权改革的唯一途径、管理层收购(MBO)是否应该停止。

  把产权制度创新作为国企改革的核心需要慎重行事。因为在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导向下,最大的可能就是私有化,在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最大的可能是权贵私有化。国有企业产权模糊,这好像是症结所在。但这种模糊性是在国家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模糊,在职工获取了合理的劳动报酬后,职工个人在国企中创造的价值,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归国家是应该得到广泛承认的。至于历史上曾经以低工资形式为国企的原始积累作出过贡献,现在又面临下岗问题的职工,补足他们的工资,归还他们的福利也是可以接受的。这样一来,国企的产权属国家就是明晰的。

  其实,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经营制度都存在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委托————代理,这是有关企业经营效率的核心。我国国企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不是产权不清晰,而是在委托————代理环节存在缺陷,即缺乏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有效的、合理的,但是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未必适用。毕竟“改革不能像在超级市场中购物那样,从不同货架任意选取产品凑成‘一套’适用的消费品”。“不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包含了许多子系统的巨系统,系统内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所谓‘逻辑的一贯性’”(吴敬琏)。

  虽然产权不是国企的根本性问题,但仍不妨以产权制度创新作为国企改革的一条途径,因为试图以某一种固定的模式去面对不同的对象是不切实际的。

  MBO是一种杠杆收购行为,即企业管理层利用借贷或其它融资手段,购买自己经营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从而获取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行为。MBO的基本出发点是解决管理层的激励问题,但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规范性。鉴于目前MBO的制度环境还不规范,叫停国企中的MBO是明智的,否则无异于对国有产权进行大配送。一旦相关制度得到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实现MBO,当然可以作为一种选择路径。

  总之,国企改革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我国国企的根本问题存在于委托————代理环节。因此,产权改革不应该是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国企改革的关键是要通过市场行为寻找到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他们,通过法治手段约束他们。但行使代理权的职业经理人只能拿劳动报酬,不能让他们成为股东。总之,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一靠法制,二靠市场,三靠信用。无论是“抓大放小”还是“有进有退”,都必须在规范、公平的制度环境下进行,这样才是最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改革。

  作者:郑成斌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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