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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坐牢六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09:1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田某是外地的个体户。一天,他在旧货市场上看到有人出售一辆新的进口摩托车,标价4000元。

  他想:“这回可要捡个便宜了,同类商品在商场要卖上万元。这摩托也许是……反

正不是我偷的、抢的!”

  于是,田某付款后把摩托骑回了家。但新摩托没骑几天,当地公安人员就以涉嫌收购赃物罪拘留了他。原来,这辆摩托车是一个盗窃团伙作案后所得的赃物。

  法院据此判决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田某没偷没抢,却因为在旧货市场买二手摩托车而获罪?这是为什么?

  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瑞:田某在摩托车售价与实际价值相差数倍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摩托车的来源非偷即抢,为贪图便宜而购买自用,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同时也妨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追索权,无疑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为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认定。(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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