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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路费撞伤收费员 肇事者判监八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通讯员王文波)为逃避交过路过桥费,34岁的张永军在收费站将收费员撞成重伤后逃走,北京一中院前天对这起因“逃费”而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张永军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被其撞伤的收费员20余万元。

  为逃费开车撞向收费员

  张永军是北京市昌平区一名无业人员,根据收费站的逃费记录记载,他先后170多次逃避交纳费款。今年1月10日10时许,张永军驾驶一辆捷达汽车开到八达岭高速公路清河收费站9号收费亭,在此负责收费的收费员卢超示意他停车交费,张永军开车向收费员撞去。卢超当场趴在车盖上,张永军仍加快速度向前开车。

  等车开出近10米后,卢超从车盖上被甩下,张永军开车逃逸。经诊断,卢超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视神经损伤、视神经管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开车撞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永军为逃避高速公路收费,驾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宣判后,面对记者的提问,有着170多次逃费经验的张永军说,他是怀着侥幸心理逃费的,他平时就采取从军车道强行通过、跟随大车躲避交费等办法逃避交纳过路费。为了点过路费被判刑而且要赔偿20余万元,他也没想到,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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