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超生女不能享亡父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实习生刘晓星)作为家里顶梁柱的清洁工易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由于安全绳索意外断裂而不幸坠楼身亡,抛下孤儿寡母四人。法院一审判令清洁公司赔偿14.9万元。结果死者家属嫌少,清洁公司嫌多,双双提起上诉。

  赔偿协议:事故后曾以6.4万“私了”

  从重庆农村来穗务工的易某去年11月10日受聘于某清洁公司,每月工资1800元。仅仅四天后,易某在东风中路某大厦清洗外墙时,由于安全绳索断裂,从17层坠地,当场死亡。易某的遗孀黎某没有工作,家里三个孩子,最小的才出生不到三个月。2004年11月29日,衣食无着、走投无路的黎某带着长子与该清洁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由清洁公司一次付给死者家属6.4万元,但“收到该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工伤及民事赔偿,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拿到赔偿后的黎某却越想越觉得协议不公平,于是,她向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清洁公司再赔偿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170176元,后被驳回。无奈,孤儿寡母四人将清洁公司告至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清洁公司追加抚恤金、工伤补助金等共计17万余元。

  一审认定:超生女长子不属工亡供养人

  庭审中,黎某称自己有三个子女,合计应得抚恤金10.03万元。清洁公司则辩称,对方到底有几个子女,公司不清楚。协议上已经清楚写明,赔偿款包括所有抚养费。黎某既然签了字,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黎某反驳,自己对工伤赔偿标准不了解,而且是迫于精神、生活上的压力才签订了这份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虽与清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清洁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支付死者亲属相关待遇。作为农村居民的黎某及其长子对工伤标准不了解,尤其是其长子签订协议时未满18周岁,其协议后实际所获赔偿又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另外,黎某最小的女儿属于超计划生育,长子已满16周岁,均不属于工亡指控供养亲属,只有次子可获抚恤金35640元,再加上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清洁公司应赔149408元。扣除清洁公司已支付的64000元及这2300元丧葬费,该公司还需支付83108元。

  二审直击:双方均同意庭外调解

  二审庭上,黎某的代理人提出,原审法院认为超生的女儿和已满16周岁的长子不应享有抚恤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因工死亡供养家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者婚生的、非婚生的以及有抚养关系的子女,都应得到抚恤金。易某和黎某的幼女是婚生的,并且与夫妻二人存在抚养关系,因此,应当享有抚恤金。另外,规定还指出,工亡职工未满18周岁的子女,也在获赔的范围之内。易某死亡时,其长子未满18周岁,有权要求赔偿。

  清洁公司代理人则称,一审法院关于黎某对工伤赔偿标准不了解,尤其是长子签协议时未满18周岁的说法,是十分武断的。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子尚有几天就满18周岁了,也应该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

  同时,法律是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进行协商调解的。只要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那么,它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协议,不能随便更改。庭审后,双方均表示同意庭外调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