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让隐身的短信诈骗分子无处遁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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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24 南方都市报 | |||||||||
聚焦 核心提示:手机普及和短信火爆,催生催旺了被称为“拇指经济”的一个新产业;而手机、电脑和银行卡的结合,也为诈骗犯罪提供了一个隐身作案的电子平台。深圳1998年出现手机短信诈骗,是国内发现此类犯罪最早的地区之一。今年11月以来,市110报警台每天接报700余宗手机短信诈骗案。近日来,深圳手机短信诈骗愈演愈烈,继日前一条短信骗走
应对手机短信诈骗,当然必须强化市民的防范意识。如今的短信诈骗,已不再是初期那种利用手机点对点发送虚假中奖、“六合彩”特码等信息来骗钱的小儿科手法了。一个流行的新花样就是发短信谎称“银行卡消费提醒”;其技术也发展到利用短信“群发器”和互联网群发,达到广撒网以坐等鱼儿上钩的阶段。 市民谁也不愿无辜地成为短信诈骗分子的提款机,但是,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系列陷阱步步为营的骗子,仅靠个人防范,不接陌生电话,不回陌生短信,即使能自保一时,也无法动摇短信诈骗的根基。警方、通讯部门和银行联手,才是从根本上遏制、打击这种新型犯罪的有效武器。 短信诈骗分子隐身于虚拟世界,不与受骗人谋面,这就为及时侦查平添了诸多困难。但是,手机短信和骗子敛财的银行账户,毕竟会暴露其电子和金融信息源。通讯运营商和有关银行,都有技术条件发现其蛛丝马迹,只要愿意就有能力及时阻断作案手机的通讯,或者冻结其相关银行账号。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做法,会不会在影响通讯运营商和银行营业收入的同时,使企业处于违法侵权的尴尬地位呢? 刑法、刑事诉讼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我国刑法不仅有剥夺罪犯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主刑,也有没收其财产并可独立使用的附加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诈骗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机、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具有作案工具与罪证的双重作用,依法应予查封、没收。事实上,上海8月份就由公安部门牵头,推出电信部门依法对发送有害短信的手机停机、金融部门冻结涉案银行账户的釜底抽薪举措。到10月底,全市共接群众举报手机违法短信线索21291条,其中涉及诈骗的12400条,对805部发送违法短信息的本市手机停机,对涉及本市的5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和手机短信诈骗的跨地域作案特点相比,上海的做法亟待推广。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从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息治理工作。当然,三部委联手治理离不开广大市民的配合,市民面对手机诈骗信息,切不可一删了之,只求自保;而应及时、准确地举报,这也是法治社会公民精神的自觉体现。 与事后“亡羊补牢”措施相比,韩国的制度性防范举措也许更值得借鉴,据悉,韩国的手机诈骗更早,为害更众。2001年起,韩国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单位、电话及手机号。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为保护手机用户隐私权,每晚9时至次日上午8时不得发送短信广告。韩国情报通信部还规定,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这使短信诈骗案例大减。深圳是一个手机使用相当密集的城市,我们不希望手机在给我们带来交流便利的同时,沦为一种随时都会带来危险的“手雷”。 □江南雨(深圳资深媒体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