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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被指控违纪可要求公开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英德讯 (记者曹菁通讯员邓振华、黄振生)党员干部被指控违纪,如果对调查结论不服是否可以要求公开辩护?近日,英德市纪委、监察局首次对该市某公司原出纳张某(党员)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是该市对案件审理工作所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今年4月,该市率先在全省制定了《公开审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地有影响的大巡查要案;双方在事实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自己要求

公开审理且经过审批同意的案件;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案件;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申诉案件;其他需要公开审查的案件,可进行公开审理。办法出台后,该市纪委一直在选择合适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本次公开审理,由分管案查工作的该市纪委副书记担任主持人。参与办案的纪检监察室人员分别担任主办人、协办人;审理室人员担任主审人、协审人。违纪党员张某还请了助辩人。当事人原单位的党员代表、市经贸局有关企业的领导,清远市纪委审理室的负责人和英德市纪委监察局全体同志参加了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先由主办人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作出陈述,然后由主审人与当事人及其助辩就主办人的调查情况进行公开答辩,由主办人、协办人根据答辩的内容当场出示相关的证据并作出解释。最后,由主审人陈述违纪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并就其违纪行为定性作出陈述。主审人指出,张某身为集体企业的共产党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将以“小金库”方式由自己保管的公款2.4万多元据为己有;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将公款3500多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错误。此次,张某还有其他违纪收入错误。在现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其错误事实进行了辩解,最终张某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予以承认。

  事后该市纪委领导指出,通过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既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也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案件时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惩处一个、教育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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