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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口旧机电最高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1: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林晓丽通讯员吴恂)记者昨日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于今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细化规定并提高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力度,在执法手段上也较现行条例更为有力,对违法进出口商品可以实施查封、扣压、没收并施以重罚,最高可罚100万元。

  新条例修订力度非常大

  据了解,现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检法修正案;今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与旧条例相比,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修订力度非常大,内容也更为丰富,对原条例61条中的59条做了大的改动,只保留其中的2条。新条例共6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条例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不再是单一的检验和查验,对企业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今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手段,也是检验监管模式调整的重要内容。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故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规代理报检、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等违法行为,条例都作出了详细处罚规定。

  增加对检验员的监督条款

  例如,条例第53条规定,进口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除责令退货外,情节严重的,将由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增加了对检验机构人员的监督条款,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第59条明确规定,对检验人员的违规违法操作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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