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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相关细则 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很棘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2:21 黑龙江日报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新增条款无疑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由于缺少相关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依然棘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荣维毅说,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中,对此类案件的工作业绩没有纳入工作考核,也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重要原因之一。”荣维毅说。

  荣维毅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向警察求援通常是妇女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如果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不力或不予理睬,势必会给施暴者造成“你报警也没用,反正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印象,从而更加有恃无恐,导致暴力的不断升级;另一方面也会给受暴妇女造成“警察不会管”的印象,所以只能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有可能导致绝望之下的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恶性事件。

  有关人士认为,公安机关无法介入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具体程序不明确。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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