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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掏钱筑爱巢 未成婚引来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4:31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2月1日电(胡星、农瑛)南宁市女子吕某与外国籍男子W先生相恋,随后受W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其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却把自己与W先生一同列为了共有人。11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认定被告吕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其向原告W先生承担返还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W先生与被告吕某在互联网上认识,之后双方进行交往并确

定恋爱关系。W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147400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2004年12月7日,吕某用该款以自己和W先生的名义,共交给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758100元。之后吕某和W先生发生了矛盾,双方协商不下,W先生将吕某诉至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W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而与其交往,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以上款项及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

  被告吕某因原告W先生的汇款而获利,而W先生因此受到损失,且吕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被告以双方之间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愿,而不形成不当得利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汇款共折合人民币921922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90元应予扣除。被告辩称汇款余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吕某应向原告W先生返还人民币492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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