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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出台办法查处诬告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5:25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2月1日电(周俏春、姚永亮)四川省眉山市近日出台《查处诬告行为的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该市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故意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提拔或使他人错误地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法律追究等诬告陷害干部的人和事,将受到坚决查处;教唆他人诬告的,以共同

诬告论处。其余人员有诬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眉山市纪委负责人解释说,诬告行为由市纪委、监察局认定。对涉嫌诬告的调查必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由市或县(区)纪委监察机关、市直机关纪工委实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可以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调查诬告行为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出台该《办法》并不是反对群众检举揭发,要将有意诬告与错告、检举失实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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