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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协助通知书保险公司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6:00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范治山)11月14日,莒南县法院对因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作崇,就拒不向法院支付被执行人理赔款的江苏省泰兴市某保险公司执行罚款决定,3万元罚款及25万元理赔款一并执行到位。

  2003年12月29日,侯某等九位申请执行人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到莒南县法院立案执行江苏省泰兴市人杨某,涉案标的三十七万余元,但是,被执行人犯交通肇

事罪正在服刑,其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肇事车辆依法处置后远远不能清偿该案的赔偿款。今年3月,法官在执行中查明,杨某的肇事车辆在江苏省泰兴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遂依法向该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要求启动理赔程序并扣留该理赔款。该保险公司经核保核算,应赔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责任理赔款25万元。当法院再次向江苏省泰兴市某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民事裁定书要提取被执行人应得的二十五万元理赔款时,该保险公司出于部门利益及地方保护主义,拒不协助执行。4月30日,法院作出对江苏省泰兴市某保险公司罚款3万元的决定。11月14日,法院对保险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将理赔款25万元及罚款3万元执行到位。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复函(2000年7月13日[2000]执他字第15号)中答复: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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