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罪: 8年全国定案为何仅3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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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7:3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破坏环境也是一种犯罪!”在倡导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我国公民尤其需要培育这种环境法制意识。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罪的条文,但8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寥寥无几。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前不久举行的一次环境论坛上说:近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00~2200起 ,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也在2万件左右。每年都会有一部分事件触犯刑法,但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338条已经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罪”定案为什么如此困难?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容忍环境污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处理污染事故时,往往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局。”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中心副主任 陈善荣也不讳言某些地方甚至存在个别官员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现象,“不排除存在‘官污勾结’”。 其次,我们现在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最后造成多大的污染损害时,往往是根据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衡量,而并没有考虑到环境的公益性。 同时,环境执法者手中没有“尚方宝剑”,暴力抗法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山西、江苏等12个省市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就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而造成执法者“腰杆不硬”的原因,正是本应成为环境执法威慑力之源的“破坏环境罪”8年来还没有司法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韩敏处长认为,虽然破坏环境罪的罪名在刑法上已经有规定,但实际上无法操作。如,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各地环保部门在认定时存在困难,而缺少量刑标准也使法院在判案时没有依据。⑤8 □赵利根王淳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