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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可以“砍价”是滥用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0:00 东南早报

  □辽宁省抚顺市李坚

  近日,沈阳的司机王先生向报纸投诉称,他开车行至京沈高速公路台安出口时,因超速被警察拦截。按规定罚款2000元,后来他与对方砍价,警察最终罚了他500元。而记者暗访时,也将一笔需交纳的400元罚款“砍”到了300元,并且不再扣驾驶证的分数。(《华商晨报》12月1日报道)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绝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现实中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凭感情执法,有时甚至凭一时心境而定,往往是一句话不投机,就可予以处罚;同属违法行为,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仅处罚其中的一部分人,而不处罚其他人,行政处罚随意性很大。尤其突出的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数额确定上的随意性太大。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一味地追求罚款数额的最大化,不管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的轻重、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小,将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发挥到顶点,乍一看上去像是在严格执法,而最终结果却往往是棒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就明知其处罚的内容不可能或根本不能实现,但出于对罚款最大化的期待和其所主张的严格执法的需要,往往有意无意地给行政相对人留下了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私下里或多或少将其和被处罚人的关系,等同于市场经济的交易现象———讨价还价。

  如果允许违章罚款可以“砍价”的行为存在,被处罚人就往往会不遗余力动用各种“资源”,使出浑身解数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类共同的本性,作为被处罚者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以较小的投入将事情处理好。因此,拉关系、走后门就成为各种手段中的首选,也就为被处罚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目的提供了条件。同时也就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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