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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警察“砍价”是和法律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0:13 红网

  12月1日《华商晨报》报道,沈阳司机王先生开车行至京沈高速公路台安出口时,因超速被警察拦截。按规定罚款2000元,后来他与对方砍价,警察最终罚了他500元。记者暗访时,也将一笔需交纳的400元罚款“砍”到了300元,并且不再扣驾驶证的分数。

  有道是,“十次事故九次快。”因超速而造成事故,目前已成为公路上的第一“杀手”。而治理超速的目的是希望司机被处罚后,能够吸取教训,不再超速,从而减少伤亡事

故。但警察罚款能像菜市场一样,可以讨价还价,这位王先生有些不可思议。那么,和警察“砍价”是一种什么心理?显然,是想少罚钱。但愿这位王先生别捡便宜卖乖,认识到超速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与不堪设想的后果。

  对于“砍价”,交警解释:这种执法很正常。鞍山交管支队高速二大队副大队长李云成解释:“依据新《交通法》第99条关于超速行为的规定,凡是超速50%的驾驶员,应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400元变300元”一事,李云成说,“就是我们改罚300元,也不违反规定。法律有弹性,我们是按照危害结果程度来确定罚款数额。”

  的确,法律有弹性,可以变通。但人们再隔行如隔山,也不会仅听一面之词。按照“罚过相当”原则,交警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是,一旦司机哀求下,就做最大让步,以最低限度罚款,这弹性也太不抗“忽悠”了。如此,罚多罚少,都是嘴上一说,何谈执法公平公正?而这样执法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情味,也不是人文关怀,实际上是背离了立法的原意,任意行事。对于违章司机来说,是花钱买教训,还是花钱买违章,能起到什么效果,恐怕也就说不清了。

  2004年5月开始实行的新《交通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扣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该规定中的“可以并处吊销驾照的规定”,也被公安部交通安全管理局硬性规定为“必须吊销”。

  “必须吊销”,表明了严格整治交通秩序的决心,而在这里却“法外开恩”,相信哀求,又作何解释?看来,真的就像菜市场一样,把惩罚做成了一场“交易”。而那些高速公路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查处超速行驶的测速点,成了摆设,制裁违法行为大打折扣,法律权威面临尴尬,执法能力露怯,法律,在违章司机为了少罚款的“参与”中被“砍价”,违章超速行驶占了便宜,“这种执法很正常”,还正常吗?

  (稿源:红网)

  (作者:王理)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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