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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公用 离职后仍收到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2:0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责任编辑 方梅兰

  职工的私人银行卡交给公司用于业务往来,但职工离职后,公司未及时通知客户,导致客户将资金继续打入职工银行卡内。离职职工遂将卡中资金退还汇款人,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但因证据不足,日前被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小姐原是浦和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王小姐个人出资办理了一张农行金穗卡用于浦和公司的业务往来。2005年6月27日,王小姐至浦和公司处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同时浦和公司将上述银行卡交还了王小姐,退工单开具的退工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6月28日,与浦和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吴某将16200元汇入王小姐的金穗卡上,浦和公司于同日将此事告知王小姐。2005年8月10日,吴某向浦和公司发出传真,内容为6月28日给浦和公司的定金16200元已汇入王小姐卡内,但浦和公司既不归还,亦不做生意,导致其损失,要求浦和公司给予赔偿并返还定金。2005年8月13日,浦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姐返还16200元,并赔偿因私自截留定金造成浦和公司及客户损失人民币10000元。审理中,浦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定金人民币16200元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740元。

  而王小姐则辩称,得知卡上有16200元的款项后,当天即与银行联系汇款人和退款要求。而且要求浦和公司出具有关汇款人的书面委托,否则只能将上述款项交于汇款人。然而浦和公司一直未能出具汇款人的委托。故于2005年10月2日已将16200元汇给了汇款人吴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浦和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故浦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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