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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7项新修法规交人大审议 涉燃气环保等多领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2:29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从11月30日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审议《广西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等7项新修法规。这些法规有的已经不顺应时代发展,需要进行修订;有的是新出台,并经自治区政府会议通过后,第一次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亮相;有的已经是二审,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极有可能通过。

  燃气条例关注安全

  《广西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对燃气发展作出规划,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要避免燃气工程的重复建设,引起城市发生频繁的“道路开挖”,危害燃气管道的安全。此外,一些人性化规定如“暂停供气”要提前公告等也被提及。

  《广西森林管理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则具有广西地方特色,将一些限制放宽。该条例提出,移民生产需要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即可,无须按建设工程项目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小于1公顷的,自治区林业局可以委托下级林业部门审批。

  服务业扰民最高罚10万元

  对服务业噪声、油烟扰民问题,《广西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最高可罚10万元。这引起不少委员的关注。此外,有委员提出,在许多小城镇的出口入口或者距小城镇不远处都有无人管理的露天垃圾场,造成严重污染,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与之相适应的限制。还有委员提出,有的企业在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后,为了减少成本,只管生产不管治理;有的企业在环保人员监管不到的时候,有治理设施却不使用,直接排污,对这种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范。

  《广西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被列入需要修订的行列,拟新增加对侨眷身份认定的规定、对安置华侨农林场扶持的规定,明确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等内容。

  采挖公益林名树种将重罚

  《南宁市公益林条例》除了不允许在生态公益林内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外,特别规定不得在生态公益林内建墓地、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还规定,在公益林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最高可罚1000元;采挖公益林区内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销售的,除将会被没收实物外,最高重罚5000元。

  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广西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及《广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等。

  编辑:韦怡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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